-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387
- 文号:州民发〔2024〕20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民政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2024-09-13
- 登记日期:2024-09-13
- 发文日期:2024-09-13
湘西自治州民政局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的通知
XXCR-2024-08001
州民发〔2024〕20号
湘西自治州民政局
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的
通知(试行)
各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湘西自治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21〕11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立足民政职能,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救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收养服务、精神关爱等方面的帮扶保障政策、制度和服务项目,努力解决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
二、帮扶措施
(一)落实特困人员救助政策。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根据《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湘民发〔2021〕35号),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认定特困人员核算家庭收入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二)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提供无偿托养服务,对符合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条件的按《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4〕13号)规定予以补贴;符合特困人员条件不愿意集中供养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分散供养经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应优先予以安排。鼓励社会化养老机构积极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适当减免部分收费项目。属地民政部门对收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在安排运转补助资金或运营补贴时可以给予适当倾斜。
(三)提供多元普惠基本养老服务。将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纳入年度适老化改造任务,结合老年人能力以及家庭居住环境评估,对困难老年人家庭地面、门、卧室、厨房、厕所、洗浴设备等进行改造或配置手杖、防走失设备等适老化用品,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安全性、便利性。支持社会力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享受低保、特困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同等优惠政策,按照同等标准执行助餐等相关补贴。鼓励依托社区居家、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探访服务,对缺失家人关爱、需要精神慰藉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陪伴、陪聊、倾听、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建立意定监护人制度。鼓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寡独居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没有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
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主要履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的日常照护、入住养老院、医疗机构手续办理等职责。
(五)提供优先收养服务。我州失独家庭符合收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且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在申请收养湘西州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凭相关证明,在开展收养能力综合评估时,予以加分。
(六)提供殡葬减免政策。对符合特困、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凭相关证明,在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惠民政策给予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对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免费的基本殡葬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国家政策延续,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迫切需要。县市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帮扶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市民政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联络下,围绕民政主责主业,在基本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子女收养和殡葬服务办理等方面加大扶助力度,同时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精神关怀。
(三)做好宣传引导。县市民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时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愿,保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隐私。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1年。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
附件:湘西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民政部门帮扶政策清单
湘西自治州民政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湘西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民政部门帮扶
政策清单
帮扶措施 |
具体项目 |
帮扶内容及标准 |
帮扶类型 | |
落实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
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将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全部按程序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
物质帮助照护服务 |
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入住 |
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
照护服务 |
3 |
特困人员无偿供养服务 |
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提供无偿托养服务。符合特困人员条件不愿意集中供养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分散供养经费。 |
照护服务物质帮助 | |
4 |
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救助补贴 |
为已纳入我州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低保保障对象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30天。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
照护服务 | |
5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优先入住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医养结合机构,优先予以安排。 |
照护服务 | |
6 |
鼓励社会化养老机构接收入住 |
鼓励社会化养老机构积极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适当减免部分收费项目。 |
照护服务 | |
提供多元普惠基本养老服务 |
7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
为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纳入年度适老化改造任务,结合老年人能力以及家庭居住环境评估,对困难老年人家庭地面、门、卧室、厨房、厕所、洗浴设备等进行改造或配置手杖、防走失设备等适老化用品。 |
照护服务 |
提供多元普惠基本养老服务 |
8 |
享受低保、特困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同等优惠政策的基本养老服务 |
支持社会力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享受低保、特困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同等优惠政策,按照同等标准执行助餐等相关补贴。 |
照护服务 |
9 |
精神关爱服务 |
鼓励依托社区居家、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探访服务,对缺失家人关爱、需要精神慰藉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陪伴、陪聊、倾听、心理疏导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
建立意定监护人制度 |
10 |
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
鼓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寡独居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
照护服务 |
11 |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孤寡独居成年人的监护人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寡独居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 |
照护服务 | |
提供优先收养服务 |
12 |
失独家庭收养子女享受加分 |
失独家庭符合收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且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在申请收养湘西州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凭相关证明,在开展收养能力综合评估时,予以加分。 |
其他帮扶 |
提供殡葬减免政策 |
13 |
主动执行集中治丧、集中火化、统一安葬殡葬改革政策 |
对符合特困、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凭相关证明,在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惠民政策给予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对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免费的基本殡葬服务。 |
费用减免 |
主动公开 |
湘西自治州民政局办公室2024年8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