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州民发〔2021〕12号)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七条“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第五条“实施社区养老设施配建工程”就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工作,州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湘西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州民发〔2021〕12号)。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湘西州工作实际,湘西州民政局、湘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湘西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26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14条。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及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养老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明确住宅小区养老用房是指为住宅小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明确民政部门是住宅小区养老用房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的规划和建设监管,形成了合作合力。三是明确了配建要求。在我州进行新建住宅项目开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养老用房纳入公共服务配套用房计划,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按照养老用房建筑设计标准设计配建。四是明确了使用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养老用房属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民政部门管理,且只能用于养老服务,不得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可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其他服务设施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附件:《湘西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州民发〔202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