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8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民政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8-22
- 签署日期:2023-08-22
- 登记日期:2023-08-22
- 发文日期:2023-08-22
湘西自治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州卫生健康委 | |
4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照护服务 |
州卫生健康委 | |
5 |
居家上门服务 |
为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居家上门服务。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州卫生健康委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 |
高龄津贴 |
为本地户籍80-99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
8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 |
为本地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发放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9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10 |
居家适老化改造 |
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1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1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民政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3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证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与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4 |
分散供养 |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15 |
集中供养 |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6 |
探访服务 |
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等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州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7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待遇。 |
照护服务 |
州退役军人 事务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8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0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1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为本地户籍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的照料护理员发放照料护理费。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老年护理补贴 |
对具备湘西州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发放每人每月300元的老年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 州计生协会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3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慰问金 |
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重阳节开展一次走访慰问,并按照300元每人每次的标准发放慰问金。 |
物质帮助 |
州计生协会 州财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4 |
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向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
物质帮助 |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5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向符合条件的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物质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