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政策解读

《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9 12:58:33 字体大小:

  4月17日,湖南省民政厅将新修订的《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重新发布实施,2013年制定的《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保持了原《办法》的结构体例,分“总则”“组织领导”“申报条件”“申报与命名程序”“示范社区的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全文由原来的25条增至30条。新《办法》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原《办法》实施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着力修改补齐原制度设计中的短板,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尤其是强化了长效机制和日常管理,健全了退出机制。

  新《办法》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认真实施《湖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坚持问题导向和从严从实要求,体现了防灾减灾救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最新成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申报条件,提高了要求。如新《办法》在“基本条件”方面增加了以下内容:“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参与率大于50%”“近3年没有出现下列现象:1、社区遭受突发自然灾害,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1人以上(含1人)死亡(含失踪)的;2、社区遭受突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1人以上(含1人)死亡(含失踪)的。”同时,将设定的“对社区综合减灾状况满意率”由原来的“高于70%”调整为“大于80%”。新《办法》针对基层普遍反映的一些社区当年创建省级示范社区,当年同时申报创建国家级综示范社区,存在基础不扎实,创建质量不够高的问题,专门增补了1条,作为第九条,对国家级示范社区的申报设置了限制性条件,即申报全国示范社区的,“必须是已命名的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申报和命名程序。如基层社区申报省级示范社区,必须报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并在层层择优推荐上报前,必须在县级、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将原定的年度省级示范社区在同一乡镇(街道)命名比例由原来的原则上“不超过20%”调整到“不超过10%”,并根据相关经费拨付的时间大大提前的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提前申报评选时间,提高了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制度执行的刚性。社会上和基层民政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在示范社区创建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和社区重创建轻管理,创建成功之后对常态化防灾减灾工作无人问津,导致社区减灾虎头蛇尾、有始无终。针对这种情况,新《办法》对示范社区管理的有关条文进行了具体细化,并吸收外省经验,增加了若干内容。如原《办法》虽然规定了对“已命名社区的定期复核评估每满三年进行一次”,但没有规定省、市二级的抽查比例,新办法补充规定:每年“市级复核比例要达到30%”,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20%”。同时,补充规定了已命名的省级示范社区被撤销其称号、退出示范社区行列的三种情形,并将被撤销称号社区的重新申报时间限制由“三年内不得申报”修改为“五年内不得申报”。在附则里增加一条,专门规定了市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备案”。新《办法》还增加了评分细则和申报表样表,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湖南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减灾救灾中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

  新《办法》在出台前征求意见过程中和正式公布后,社会各界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普遍反映好,认为创新的成份较多,比原《办法》更加具体、实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祝林书)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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