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明确2023年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州级指导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为650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202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为5000元/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州级指导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2023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州级指导标准为1014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州级指导标准为6500元/年。各县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州级指导标准。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州级指导标准的县市,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不低于本县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照料护理费。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3年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100元/月。
(二)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3年起,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500元/月。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无儿童参照集中供养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50%保障。
四、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